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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非特化妆品行政许可详细指南

2017-05-22 09:56来源:广州化妆品进口黄埔化妆品报关作者:广州化妆品进口黄埔化妆品报关网址:http://www.gztradeco.com浏览数:47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8)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递交的资料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仅能委托一个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但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一)首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若属于以下情况,还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②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③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②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国产产品可提交包装设计;

④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⑤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二)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因申请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因客观原因(不含申请人正在办理变更、补发、纠错行政许可事项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不可抗拒力除外),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和推迟办理延续申请的时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办理延续申请。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配方变更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申请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时,可同时申请多个事项的变更。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1)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重组前后各企业(集团)的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


 (2)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2)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1)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2)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进口产品,还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发申请,但不得同时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


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4)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还应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其公证书;

(2)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


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


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纠错申请: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打印错误;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编号错误;
  (3)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出现的其他错误。
  本条所规定的纠错范围,不包括申请人申报错误。


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2)由申请人签章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3)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4)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补充资料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评审意见通知书;

(2)按评审意见提出问题顺序排列的补充资料。


至此,申请进口非特化妆品行政许可详细指南已为大家整理完毕!若有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提出一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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