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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普货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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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越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仓库介绍


攀越保税物流园区仓库,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一、货物仓储范围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货物管理


以下引用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根据海关原规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1)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2)进口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3)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可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三、仓库特点


   保税仓库与一般仓库最不同的特点是,保税仓库及所有的货物受海关的监督管理,非经海关批准,货物不得入库和出库。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既要向货主负责,又要向海关负责。海关监管有哪些要求呢?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令规定:


   1.保税仓库对所存放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2.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委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人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5.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口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口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国内市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8.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税期限内免税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配件,海关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9.对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将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0.海关对提取用于来料、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1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既不复运出口又未转为进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即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1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负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海关上述规定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保税仓库的特殊性质,海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保税仓库及所存的保税货物,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保税货物的服务工作,可以说是海关和经营者共同管理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依靠海关办好保税仓库,因此必须充分协作配合,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海关的法令规定,海关需要的报表应及时报送,海关要检查的帐册,须完整无误,发生问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请求处理,以利海关监管。在这个前提下,海关力求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同把保税仓库办好,以充分发挥保税仓库的优越性,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四、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出库审批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先进行入/出库报关单预录入;

(二)企业填写《保税仓库入/出库审批表》,并随附《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入/出库核准手续;

(三)主管海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递交有关单证的齐全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中签注海关意见,并核发给企业;

(五)企业凭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六)企业办结通关手续,海关查验人员对保税货物进行查验后,保税仓库货物实际入/出库。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入/出库审批表》一份;

(二)《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

(三)填写齐全、正确的手填《进口报关单》一张(退运、转口贸易货物出库时填写出口报关单);

(四)打印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五份(退运、转口贸易货物出库时填写出口报关单);

(五)入/出库申请书;

(六)入/出库货物的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七)货主与保税仓库签订的“仓储协议书”一份(针对公用型保税仓库入库时提供);

(八)《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出库时提供);

(九)变更货主的协议(出库时提供);

(十)入库报关单(出库时提供)。

三、业务受理时间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三日内办结。